一、文化站除農忙時節(jié)外應當全天開放,每年開放時間不得少于300天,每周開放時間累計不少于40小時,節(jié)假日基本文化服務項目應正常開放。
二、文化站開放時間應當公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開放時間或需要暫停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示。
三、文化站向公眾免費開放的設施主要包括:室外活動場地、多功能廳、展覽(陳列)廳、輔導培訓教室、計算機網絡服務教室、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層服務站、圖書室、娛樂活動室等。
四、文化站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對外出租已出租的應限期收回。因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公益性展覽、演出、培訓等群眾文化藝術活動需要出租的,須經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五、文化站免費開放項目包括:書報刊借閱、市政法制科普展覽講座、群眾文體活動、廣播電影播放、群眾讀書讀報、數字化信息服務、流動文化服務、指導村文化室和農民自辦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青少年校外文體活動等。
六、文化站每年組織綜合性群眾文化活動不少于2次,舉辦單向性文化活動(含演藝、比賽、展覽、游藝等)不少于4次,舉辦科普、法制、農技培訓、文化生活、衛(wèi)生健康等講座、培訓不少于6次,編辦文化宣傳櫥窗不少于6期,站辦文藝團隊不少于3支,舉辦廣場文化活動、面向特定群眾開展文化活動各不少于2次。
七、文化站根據群眾文化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律,結合本地實際和地域文化特色,不斷豐富文化服務內容,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質量與水平。文化站應當形成不少于2個以上服務品牌。
八、文化站為保障基本服務的一些輔助性服務,如寄包、辦證等項目應當實行全部免費。
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文化站免費開放的工作指導,保障所管轄文化站免費開放的經費投入,確保面向公眾基本文化服務順利實行。
十、中央和省對鄉(xiāng)文化站專項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于免費開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財政、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以中央、省專項資金為由,消減文化站現行正常的業(yè)務和活動經費。
十一、對中央和省文化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實行“縣管鄉(xiāng)用”的辦法,由縣(市、區(qū))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管,代管者應當根據鄉(xiāng)文化站工作安排和業(yè)務開展情況全額補助到位。鄉(xiāng)文化站免費開放專項補助資金中應安排不少于40%的資金用于群眾讀書看報和流動圖書服務。
十二、鼓勵單位、個人向文化站捐贈資金、設施設備。文化站應當保證其按照捐贈者的意愿,全部用于免費開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務。
十三、文化站應當根據免費開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需要,設置規(guī)范、醒目的公示牌,公示公共設施頒布圖、開放時間、免費項目、使用方法、便民措施等種類服務信息。公示內容要定期更換,使用文字和標識需符合規(guī)范。
十四、文化站應當根據免費開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需要建立健全場地使用、設施維護、檔案管理、圖書借閱、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消防措施等各項規(guī)章制度,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安全有序。
十五、入內享受服務和開展活動需實名登記,要主動出示有效證件(身份證或借閱證等),配合管理員的登記工作。成人可憑個人有效身份證辦理圖書借閱證,未成年人需憑監(jiān)護人有效身份證辦理圖書借閱證。
十六、讀者要自覺遵守各功能室使用管理相關規(guī)章制度,自覺維護室內的整潔和安靜,勿亂扔垃圾果皮,勿高聲喧嘩追逐打鬧;愛護公共設施及物品,若有損壞,按物品價值的2-5倍賠償。
十七、不得將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帶入室內,室內禁止吸煙,如需吸煙,請到室外。如發(fā)現安全隱患,及時與管理員取得聯系,協助排除安全隱患;如發(fā)生緊急情況,要服從管理員指揮,有序快速撤離。
十八、如發(fā)生違規(guī)違紀行為,請主動配合管理員工作;發(fā)現違規(guī)違紀行為,應立即向管理員報告。
十九、文化站工作人員和文化服務人員應當逐步實行持證上崗,掛牌服務。
二十、文化站要在顯著位置設立意見箱,公開監(jiān)督電話,每年定期開展群眾滿意率測評活動。對群眾的意見或投訴要認真研究、及時回復,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